政协委员、常委如何申请大会发言?
政协委员、常委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上作大会发言(包括书面和口头发言),是履行委员职责、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。申请大会发言,一般应注意如下事项:
(1)报名大会发言者(个人、若干人联名或代表单位),事先要填写大会发言登记表(包括写出内容要点)。要求口头发言者应在表中“发言题目”栏内注明“口头”,其中联合发言或代表单位发言者要注明宣讲人,即在表中写明“×××等×位委员联合发言”或“×××委员代表×××发言”;不准备作口头发言的,则在“发言题目”栏内注明“书面”。
(2)凡要求在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的委员,应在每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向大会发言组递交发言稿。
(3)发言稿应用大会发言统一专用稿纸(有首页、末页和插页)抄写,字迹要清楚,稿纸可向小组秘书索要;已写好(或已印刷)的发言稿,可将大会发言统一专用稿纸首页作为封面,末页作为封底;每份发言稿都要在末页填明发言人(联合发言或代表单位发言的宣讲人)的“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”、“界别”及准确的联系地址、电话。
(4)大会发言稿内容要言简意明,以2000字左右为宜。口头发言的时间一般每位在15分钟以内。
(5)每次大会口头发言的名单和次序,由大会秘书处统筹安排,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发言者本人及有关方面;未被安排口头发言的,一般作为书面发言。
(6)如果交非汉语大会发言稿或需以非汉语口头发言时,应提前向大会发言组说明,以便翻译、印发汉语稿并安排汉语同声传译或请工作人员代读汉语稿。
(7)如大会发言稿同时作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稿件的,应在大会发言稿眉头处注明。 |